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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政府 禁火令

来源:新桂阳 编辑:欧阳泉 2022-09-07 1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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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政府

禁火令

桂政通〔2020〕8号

GYDR-2020-00008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全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期间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严禁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木炭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杆、果园杂草等;

(七)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内违反上述“禁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有义务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4438119。县政府对举报、制止违令野外用火的人员实行奖励,凡举报违令野外用火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凡扭送1名违令野外用火人员,经森林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并执行的,奖励1000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八、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2021年9月25日翻印)

来源:新桂阳

编辑:欧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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