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查处违令野外用火案件通报(一)

来源:新桂阳 编辑:欧阳泉 2022-10-11 15:40:10
—分享—

2022年7月29日,桂阳县荷叶镇上冲村2组村民谭某国(男,64岁),在本村山场扫墓烧纸钱时,引发森林火情,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8月12日,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周台村周台组村民刘某英(女,38岁),中元节在本村后垅山烧纸钱,引发森林火情,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8月22日,桂阳县洋市镇石兰村4组村民肖某永(男,47岁),在本村“伯伯山”山场扫墓烧纸钱时,引燃附近树木,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8月26日,桂阳县欧阳海镇欧阳海村1组村民付某武(男,42岁),在舂陵江镇小田村“老土山”山场挖尾参时抽烟,乱扔烟头,引燃附近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8月30日,桂阳县四里镇源头村6组村民谢某楷(男,69岁),在方元镇方元村用香烟点燃鞭炮,引燃周围茅草,引发森林火情,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13日,桂阳县太和镇湾塘村12组村民袁某平(男,50岁),在本村山场开荒时抽烟,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情,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13日,桂阳县和平镇石城村蛟坪组村民张某音(女,42岁),在本村山场烧杂竹时,引燃附近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14日,桂阳县舂陵江镇蓉峰村13组村民王某凤(女,55岁),在本村山场沤火土灰时,引燃附近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2022年9月15日

桂阳县森林公安

查处违令野外用火案件通报(二)

2022年9月20日,桂阳县荷叶镇新塘村2组村民欧阳某清(男,55岁),在新塘村后垄山安葬其继父时焚烧纸钱,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20日,临武县楚江镇楚江村7组村民谭某勇(男,40岁)与临武县西山瑶族乡文昌坪村3组村民王某星(男,50岁),在桂阳县舂陵江镇塔水村通往嘉禾县石桥镇石桥村公路段利用热熔机做划线施工时,由于操作设备不当,导致热熔机喷出的火星引燃了路边的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谭某勇与王某星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20日,桂阳县流峰镇沧海村2组村民周某照(男,56岁),在本村山场边的“上边”旱土烧火土灰,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21日,桂阳县龙潭街道山背村山背组村民谢某连在山背村山背组李家旱土里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23日,桂阳县四里镇竹美村16组村民周某孝(男,52岁),在沿着323省道步行从流峰镇返回四里镇时,边走边用打火机点火烧路边的茅草,其行为违反了《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经调查,周某孝为精神病人,已被送往桂阳县精神病院强行治疗。

2022年9月24日,桂阳县敖泉镇蒹葭村杨家组村民杨某国(男,58岁),在本村“步头冲”山脚的旱土用打火机点燃茅草烧土灰,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27日,桂阳县四里镇长冲村8组村民肖某训(男,58岁),在本村的“鸡婆岭”山边的荒土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29日,桂阳县方元镇下燕村青坪4组村民王某杏(男,67岁),在本村的“对门山”旱土里烧火土灰,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30日,桂阳县舂陵江镇十字村1组村民罗某林(男,65岁),在本村“油子冲”自己的责任土内烧茅草、包谷杆,用火地点紧挨山场,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9月30日,桂阳县莲塘镇田木村21组村民李某军(男,39岁),与同村村民欧阳某学在本村村民李斌家办丧事燃放花炮、鞭炮,燃放的位置就在该村“桥头岭”山脚的路边,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李某军与欧阳某学分别被行政拘留7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日,桂阳县洋市镇石兰村4组村民肖某成(男,66岁),在本村的“凹背山”荒土内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日,桂阳县洋市镇石兰村2组村民邓某苏(女,52岁),在本村的“东塔坪”旱土内沤火土灰,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来源:新桂阳

编辑:欧阳泉

阅读下一篇

返回桂阳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