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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县信息化办 作者:不详 编辑:陈祎 2011-06-02 1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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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关于加速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桂发[2008]1号)文件,《桂阳县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建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暂行规定》(桂办发[2008]22号)文件精神,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在工业园落户的工业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企业用地面积亩平实现税收情况给予鼓励。亩平实现税收2-5万元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40%奖励给企业;亩平实现税收5-8万元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财政所所得部分45%奖励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税奖励政策可延长5年。

    2.推行财政所得分成机制,鼓励“飞地招商”。鼓励外来商会、协会和投资方直接征用土地直接开发创办工业园,以商招商。开发面积100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专业工业园区,提供道路、水、电设施至园区门口,并按照利益分成模式,以30年为限,自财政受益年度起,园区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年以6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3.在工业园区兴建标准厂房实行零风险机制,对外租赁经营的,按简易厂房4元/月·平方米、钢构厂房5元/月·平方米、砖混结构6元/月·平方米价格保底,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由政府实行先征后奖。标准厂房竣工后可交付使用时,在保底价格情况下,1年内未实现对外租赁经营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保底价格予以返租。

    4.用电用水的价格优惠。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其用电用水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基建用电价格按省目录电价执行,享受大工业用电电价(用电量315千伏以上,现行电价0.561元/度)和分时段计价,对年用电量大于2亿千瓦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复单一电价。企业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县城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现行价格1.58元/吨)。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

    5.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政策。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给农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市收取的有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土地款可由县、乡(镇)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作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采取租赁国有建设用地方式供应,出让地价和租金标准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6.开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所有涉及县工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属省、市收费项目的,按照最低标准行征收;专项性、财政性基金在项目报建和建设过程中实行缓交,待厂房出租或出售后再履行相关手续;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征收标准的30%执行。

来源:县信息化办

作者:不详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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