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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史话(九):宝山和汪度案

作者:欧阳朝夕 彭广业 编辑:陈祎 2013-11-25 1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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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年(1745年),汪度任桂阳知州。汪度来自经济发达的江苏吴县,很有经济头脑。他上任伊始,立刻执行行省既定的“官围”方针,改变开矿的经营模式,把原来的“招商”、“商办”、“官督商办”全部改为“官办”。一改过去历任知州“官而不围”或“围而不官”的现状。

  几个月后,在执行“官围”政策中,汪度摸清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于是向布政使徐祀建议:“与其委隔属佐贰,事多周章,莫若委就近州同之为捷便。”汪度的提议得到了批准,官围事宜主要由他与候补知县李澎负责。

  汪度与李澎点选炉户十人,在官围办理矿务。汪度的官围办矿方式是三步曲:一是官围之内派员建围住宿,令炉户圈入围内,并派人昼夜巡查。二是将各垅口逐日所出铜砂,估定砂色,挑入官围。凡一垅口之砂,令炉户十人均分,登记册簿,先量给银两,令其自雇人工烧炼。照估定每担出铜斤数,计砂若干担,令其交铜若干斤,每百斤发银十二两收买。三是炉户交铜八万斤为额,若有余额,亦照十二两之价发买。

  汪度实施“官围”的初衷是由官府直接控制炉户。很明显,这样的措施增强了以知州为首的地方官直接参与矿厂管理。至乾隆十七年(1752),汪度监管办矿七年。这七年间为湖南行省积聚了不少的财力。其间朝廷多次调任汪度,而汪度以“肃整矿务任重道远”为由请求留任桂阳州,此时以李廷玉、张又奇、肖天臣、肖仁臣等为首的“矿头”们联名也请求留任汪度。更重要的是州财政日益丰盈,各种捐资派款都被汪度婉拒。这时有人举报汪度贪赃枉法,接二连三的举报,使得素以清廉著称的布政使周人骥也生疑窦。

  周人骥通过派人调查宝山矿的炉户发现,桂阳州除了正式上解省里的砂税,还另外收取勾砂、红票两项杂费。这两项虽然由商人经手收取,但是却进了州财政。也就是说,这是在知州汪度认可之下所收的杂费。汪度任知州五年来,桂阳州共收勾砂、红票银两四千八百余两,周人骥认为应当追解充公。汪度则认为其中三千三百余两已经“支用厂费”并“造册报销”,余银一千四百七十余两“亦系已作厂费支用”,“但未经造册报销”,请求将已经造册报销者“照案准销”,未经造册报销者“以充公用”。

  时任湖南的巡抚范时绶判定“桂阳州并不分别官商,笼统认解银一千四百余两”。这桩公案虽然以桂阳州“笼统认解银一千四百余两”告结,但是行省对桂阳矿厂州的督办权并没放松。

  案件告结两年后,乾隆十七年(1752)布政使周人骥议定比照巡稽私盐的律例严惩贩运私铜者。周人骥认为:“明系官役纵放,岂可不严立究处之法?”要追究汪度的法律责任。并上奏户部称,桂阳州矿厂有必要委任专员办理,不宜由知州就近管理,同时建议将汪度调离桂阳州降级使用。清廷认为可行,汪度降旨候用(类似现在的停职反省),但要求巡抚亲赴督查。湖南巡抚范时绶意识到这不是一项美差,回奏乾隆称“桂阳州驻扎州城,离厂窎远,不能亲赴督查”,“奏请遴委专员董理”。

  关于对汪度的处理,很多“实干型”官员认为,大清律法中并没有开发铜铅矿失察的规定,属量刑不当,处理过重。况且桂阳山势陡峻,山路难行,铜铅物重,大规模的私运,如果汪度不另加收“支用厂费”打击走私,很可能炉户都不会进入“官围”,后果更为严重。果然,乾隆十八年(1753)桂厂办矿委员沅州府通判鲍启泌颇为无奈地说“奸徒夹带之巧,如上贺下铅,上粪下铅之例,犹为笨伯,竟有出人意想之外者,任凭千方万策,难保毫无私漏”。即印证了这一说法。但对汪度的处理,我们目前找不到任何资料,我们只知道《桂阳直隶州志》中的“乾隆诸牧传”中没有汪度传记。

  乾隆二十一年,根据衡永郴桂道孔传祖提议,实现了矿厂主要督办权从州到省的转移,建立起由行省直辖的监管体系,从而解决知州控制矿厂时,省、州之间在分享矿利上的矛盾。但是,监督权的转移带来的改变仍停留在“督”的层面,布政司所着力建立的矿厂秩序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体制的调整进行,没有触及矿厂的内部运作。

作者:欧阳朝夕 彭广业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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