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阳县工商局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燃放烟花炸瞎右眼的消费者申诉。
今年2月5日,桂阳县舂陵江镇刘某在参加同村村民父亲的丧事时,燃放的烟花突然横向爆炸,烟花直接冲到了刘某的右眼,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3月26日,因右眼球损伤严重,刘某被迫接受了右眼摘除及义眼植入手术。4月21日,刘某被司法所鉴定为重伤五级伤残。在多次找烟花销售商张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于6月17日到桂阳县工商局投诉。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照成刘某右眼失明的烟花确实是张某销售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为此,桂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六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向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7000元。
作者:贺任穷 陈诗贤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