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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桂阳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额包干补偿模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编辑:陈祎 2014-07-29 1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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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分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村卫生室、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厂矿)医院: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确引导参合患者门诊就医,遏制门诊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门诊补偿公平、公正、合理,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对《桂阳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额包干补偿模式实施办法》(桂合管委发〔2012〕3号)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分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由10元调整为15元,村卫生室由5元调整为10元。

  二、设定普通门诊年度新农合资金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的个人普通门诊补偿(8月1日至下年度7月31日)年度封顶线设定为240元,凡参合农民在县内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新农合资金补助费用一人一次或年度累计超过240元的,由参合农民全额负担。

  三、严格实名查验制度。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在给参合农民办理门诊补偿手续时,要对患者的新农合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和新生儿出生证明等)认真查验,凡身份证件信息(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参合患者,必须提供本人的二代身份证)与合作医疗证上的信息不相符或患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凡定点医疗机构因身份查验不到位,导致违规补偿的,县合管办审核时将按相关协议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网络,及时录入门诊补偿信息。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网络,规范补偿登记,及时在新农合系统录入参合患者的门诊补偿信息。凡医疗机构因新农合信息网络不健全,导致无法录入参合患者的门诊补偿信息的,建议自行停止门诊补偿业务。凡因医疗机构信息录入不及时,导致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补偿资金超过普通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的,超过部分的门诊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本规定作为原实施方案的调整和补充,自2014年8月1日执行。原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未调整的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调整规定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7月28日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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