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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庵:诗坛法苑两支笔

来源:州志之外 作者:彭广业 编辑:陈祎 2016-03-07 14: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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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木庵(1884-1959)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桂阳人。

  1884年2月生于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15岁考取秀才,不久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受维新思想影响,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务,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后被排挤离任到北京、天津担任律师。1914年去福建办学,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后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多年司法从政的实践,使他深感旧官场的腐败与黑暗,思想彷徨,于是卸职到北京赋闲。

  五四运动后,他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和进步人士帮助下,开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进行兵运工作,联络争取闽军旅长曹万顺等反正,加入国民革命军,被编入第十七军,任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参加北伐战争。1926年7月被编入北伐军东路军待机。1927年春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战斗中负伤。“四一二”政变后,受到蒋介石通缉。隐匿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仍同中共组织保持联系。1931年曾回湖南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被反动当局发觉被迫转去南京。此后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为职业,并在八卦洲买荒种地,经常掩护革命活动。

  1936年春被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派往西安开辟工作,到杨虎城部宪兵营任书记。5月中共西北特别支部成立,任宣传委员。6月参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参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并在东北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是西安事变的积极参与者之一。西安事变后积极宣传团结抗日,在西安坚持斗争。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秋开办桂阳县战时中学,任校长,为抗日战争培养了一批干部。1940年受顽固派搜捕,11月辗转到达延安。1941年起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法律顾问和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务。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李木庵名气大、资格老,但在党内并无多大影响和人脉,因而边区政府对其较为客气,奉为座上宾,委以了边区政府法制委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等闲差。但初来乍到的李木庵,对延安和边区的一切都感到十分新鲜和兴奋,沉睡了多年的法治理想又被唤醒。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是在原苏区根据地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与清末以来历届政府所推行的精英化司法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是革命化、程序简单和人员非专业化等。这样的司法制度在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李木庵看来实在是有点太过业余了。

  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被派到中央党校学习,由李木庵代理院长,他抓住这一时机顶着巨大的压力,大刀阔斧地对边区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到很多方面,总的原则是完善诉讼审判程序,规范审判方式和过程,适当强调审判独立。至于改革的目的,李木庵在上任初所写的一份报告中讲得极为明白,就是要“肃清游击主义的残余,建立革命秩序,养成法治习惯”,同时“建立适合边区的司法制度”,“使边区人民获得法律的保障。”实事求是地讲,李木庵这番话确实切中了边区的要害。但让李木庵始料不及的是他的改革受到了原司法人员的强烈反对,也引起了高层的不安。反对者把这次改革上升为政治斗争,并利用延安整风的机会,从组织上对李木庵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在中国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与反党挂上了钩,其政治命运也就走到了头。1943年底,李木庵只得以身体有病为由,辞去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的职务,改革以失败而告终。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以政府工作总结的方式正式对这次改革从政治上做了定性:这次司法改革是一些旧的法律工作者,“脱离边区实际和边区人民的需要”,“照搬旧型司法制度和旧型法律”的结果,核心是要“司法独立”,改革导致“人民的正当权益或有遭到损害,而破坏分子的不法行为或且反获宽容”,并给边区司法工作带来了“坏作风”。

  这次事件对李木庵的法治理想打击实在太大,他开始心灰意冷,给当时边区司法工作的实际领导人谢觉哉写信,以身体衰弱为由,要求辞去一切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谢觉哉为此专门作诗勉励:

  虎虎李夫子,出山才十年;正宜歌破浪,未许赋归田;

  政易法须革,诗成史共编;待增齿发健,岁艳续魆弦。

  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随中共中央到达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从延安时期至建国初期,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建国初他还亲自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具有诗人气质的李木庵法治理想又一次被点燃。他主持编写《刑法草案》,参加《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1957年反右运动中李木庵再次受到严重冲击,彻底结束了其不幸的法治一生。

  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

  李木庵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词》等诗篇。其诗作亦多收入《十老诗选》和《怀安诗社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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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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