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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创模办发〔2016〕11号

编辑:陈祎 2016-05-30 11: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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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桂阳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桂阳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

 

  桂阳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郴州市创建办《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创办发[2015]27号和中共桂阳县委办公室、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字[2015]40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排放,强力推进桂阳县城区交通噪声综合整治达标工作,强制拆解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执行率在95%以上,实现县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分贝。

  二、责任分工

  1、县委宣传部

  负责督促各媒体落实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的宣传工作。要求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和危害进行宣传教育,呼吁市民自觉遵守城区禁鸣标志、养成在城区道路不鸣笛的驾驶习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县新闻中心

  负责在《今日桂阳》、《桂阳手机报》刊发禁止噪声公益广告,噪声及噪声危害常识宣传文章。负责落实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县文体广新局、桂阳广播电视台

  负责播放禁止噪声公益广告、禁止噪声法律规章制度公告及广大市民对我县宁静环境的点赞和对噪声环境的反感。负责落实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县环保局

  ⑴负责在县城区设置噪声监测设施,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县城区主次干道的交通噪声进行定期监测,提供监测报告,并对噪声问题突出的重点路段提出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⑵配合县公安、城管、交警等部门开展整治,并对整治县城区交通噪声效果进行监测。

  5、县公安局

  ⑴负责落实严格禁止主次干道两侧商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⑵负责落实大型LED电视广告显示屏的音量管控。

  ⑶负责督促落实警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晚22:00时至次日6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进入小区禁止使用警报器。

  6、县城管行政执法局

  ⑴负责取缔市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马路市场。

  ⑵负责督促所属部门落实对垃圾运输车、渣土运输车、洒水车、城管执法车、城管和环卫管理用车等驾驶人禁止在县城区鸣笛的宣传教育,主动拆除高音喇叭。

  ⑶负责配合县公安部门对市城区大型LED电视广告显示屏落实音量管控。

  7、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所属部门落实对出租车、公共汽车、进城班线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在城区道路自觉遵守禁鸣标志教育,主动拆除高音喇叭;督促驾校和客运企业将禁鸣内容纳入驾校学员、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必学科目,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8、县商务局

  负责督促所属部门落实对物流运输车驾驶人员在城区道路自觉遵守禁鸣标志教育,主动拆除高音喇叭。加强监管和抽查,将禁鸣内容纳入物流企业的年度考核。

  9、郴汽集团103车队

  负责对所属客车驾驶人进行城区禁鸣教育,要求驾驶人驶入城区后禁止鸣笛,制定禁鸣方案和考核要求,设立奖惩措施,把考核结果与驾驶人绩效相挂钩。

  10、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严把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关,禁止安装使用高音、尖音喇叭摩托车、电动车的销售。

  11、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车辆、混凝土搅拌车驾驶人进行禁鸣教育,落实在县城区内行驶时严格遵守禁鸣标志等控制交通噪声措施。

  12、县卫计局

  负责督促落实救护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晚22:00时—次日6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进入医院和小区后禁止使用警报器。

  13、县教育局

  负责对县城区各学校、幼儿园对校车驾驶人进行禁鸣教育,主动拆除高音喇叭。加强监管和抽查,将禁鸣内容纳入对各学校、幼儿园的年、季度考核。

  14、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负责督促落实消防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晚22:00时—次日6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进入小区后禁止使用警报器。

  15、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⑴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审验法规政策规定,把住车辆入户、定期审验关,禁止运行噪声超标、擅自改装喇叭等车辆入户、审验。

  ⑵进一步完善各进城口和县城区禁鸣、禁行、限行路段区域道路交通标志,特别是学校、医院等周边噪声敏感路段增设禁鸣标志。

  ⑶针对机动车乱鸣喇叭等违法行为,在县城区及周边路段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⑷加大摩托车、电动车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排气管和安装使用高音、尖音喇叭的行为。

  ⑸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道路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

  16、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县城区添加、更新禁鸣标志、道路交通标志所需经费。县公车办负责对县各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禁鸣的宣传和考核,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支持和参与市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

  17、鹿峰、龙潭街道办事处

  负责对所属辖区居民进行城区禁鸣教育,要求驾驶人在县城区驾驶车辆禁止鸣笛,设立奖惩措施,把考核结果与社区绩效相挂钩。

  18、在城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在城区道路驾驶自觉遵守禁鸣标志教育,落实在城区驾驶车辆禁鸣措施。

  三、推进措施

  (一)严厉查处违法鸣笛行为

  1、对县城区早夜市占道、小区及商业区出入口等易诱发鸣笛区域地段进行详细排查,由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结合开展“城区精细管理年”活动进行整治,对县城区鸣喇叭交通违法行为,加大现场查处力度,顶格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2、对客货运输企业驾驶人在城区违反禁鸣标志的,有条件现场查处的,予以现场处理;无条件现场查处的,按规定予以抄告。对管理不到位,累教不改、违法鸣笛数量大的客货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处罚,对驾驶人停运培训。

  3、落实警务通上传违法鸣笛教育数据信息模块功能。交警大队在工作中要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并利用警务通上传违法鸣笛教育数据。

  (二)加大重点车辆管控力度

  严格落实《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部分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桂政通[2013]11号)规定,严格限行时段通行证管理,对未取得通行证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依法依规处罚。进一步做好“限货治超”工作,加强对渣土、泥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管控力度,积极开展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防止以上车辆引发的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三)规范标志及检测设施设置

  及时修复损毁、老化的禁鸣标志,合理增设禁鸣标志;及时修剪道路行道树木等,让被树枝遮挡的标志醒目;县环保局在县城区设置噪声监测设施,对县城区主干线实行实时监控。

  (四)广泛深入宣传教育劝导

  鹿峰、龙潭街道办事处和在城各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禁鸣宣传教育;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校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客货运输企业驾驶人开展禁鸣宣教活动;要围绕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及解决办法,制作宣传栏(贴),发放倡议书,制作播放宣传公益广告,共同营造氛围,提高市民自觉性。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应将严格控制县城区交通噪声污染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为民谋利的重要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作专门方案,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共同实现县城区交通噪声达标的目标。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支持和参与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和长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查考核。本方案中涉及的责任单位应于4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及单位负责人、联络人的联系号码发送至县交警大队(邮箱:gyxjjdd@163.com)。县创模办、县绩效考核办将县城区交通噪声达标整治工作列入季、年度综合督查考核内容,督查考核成绩参加全县创模、绩效考核排名,列入奖惩内容。对无故拖延,不按期完成县城区交通噪声整治达标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将报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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