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关于全县
环保能力建设达标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5〕23号)及《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关于全市环保能力建设达标的工作实施方案》(郴创办发〔2015〕79号)要求,现将《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关于全县环保能力建设达标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
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关于全县环保能力建设达标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郴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郴办字〔2015〕23号)及《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关于全市环保能力建设达标的工作实施方案》(郴创办发〔2015〕7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突发污染事件的防控监管到位。
二、责任分工
1、县级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落实职能、编制、人员和经费。
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县级环保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能。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环保行政机构的经费。
2、县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县环境监测站的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能。县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不少于18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占全站总人数比例不低于75%。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环境监测站经费。县环境监测站业务费不低于3万元/人·年,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0万元/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0万元/年,仪器设备购置费不低于10万元/年,仪器设备维护费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计。
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县环境监测站的实验室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仪器设备按标准配置到位。监测业务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设施。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3、县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县委编办负责落实设置独立的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健全,正式运行;人员编制不少于20人,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县环境监察机构人员85%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工勤人员),环保相关专业人员25%以上;环境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培训率和持证上岗率(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90%以上。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等)和执法经费(含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运行维护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县环保局负责落实配备办公用房、执法接待室、取证设备间、样品室、档案室、排污申报受理厅、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夜间值班室、污染源监控中心用房、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等。
4、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达到《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县环境宣传教育的机构、人员编制,行政编制不少于2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县财政经费开支。其中,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县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其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年度专项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不低于10万元。
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业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工作所需办公、交通、采编、教育、资料及音像等主要设备配置达到《全国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5、县环境信息机构建设达到《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县环境信息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编制不少于5人,专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环境信息机构人员以环境管理、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人员为主。环境信息机构技术人员不低于75%,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将县环境信息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经费按照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以核定,并根据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主要包括信息化能力建设经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经费、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经费等。县环境信息机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年,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经费不低于系统建设经费的20%。
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计算机房不低于50平方米、辅助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办公用房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基本设备满足环境信息工作实际需要,环境信息工作所需设备(包括软件)应适时更新换代,系统硬件配置达到《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6、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县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部门,人员编制5-10人,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含兼职人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80%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机构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
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行政办公用房、指挥大厅、会商室、值班室、辅助用房;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应急调查取证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
7、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定期督促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发布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要求,负责会同县经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督促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保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环保能力建设达标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责任单位要组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证,使各项创建工作有效开展,形成社会各主齐抓共管、广大群众踊跃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根据郴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和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环保能力建设的标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认真对照创建标准,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任务、落实到人,要求县直各责任单位在2015年12月底以前,落实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自2016年开始,将县级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应急管理的人员编制、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设施的配备增加20%以上。至2018年底,县级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分别取得省级验收合格证,全县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成效。县创建办、县绩效考核办将全县环保能力建设达标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督查考核内容,督查考核成绩参加全县绩效考核排名,列入奖惩内容。对无故拖延,不按期完成全县环保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将报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