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2015年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情况的通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市2015年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确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条件”、“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五大类共26项考核指标。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评分细则》将26项考核指标细化为137个评分子项,共1270分;其中确定为否决项评分子项的有33个。另有9个加分子项,加分项目共9.5分。
二、2015年全市已完成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17项)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努力,全市已有17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全部完成。按《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评分细则》已有91个子项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其中,已完成27个否决项评分子项。具体情况如下:
1、全市已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总量控制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近三年来,全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2015年没有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根据市政府印发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了演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按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5534元,已连续三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000元以上。(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郴州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15年,全市环保投资365485万元,环保投资指数达1.77%,已超过环保投资指数≥1.7%的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47吨标煤/万元,已实现连续三年逐年下降。(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2015年全市单位GDP用水(含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量为22.72吨/万元,已实现连续三年逐年下降。(牵头单位: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分别为8.65、0.0016、0.0036、0.002吨/万元,已实现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2015年,郴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6.4dB(A),低于国家考核指标≤60 dB(A)的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9、2015年,郴州市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7.7 dB(A),低于国家考核指标≤70 dB(A)的要求。(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10、2015年,郴州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44.78%,已超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11、2015年,郴州市辖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93%,已超过市辖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12、2015年,全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1.5%,达到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2015年,郴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已超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14、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95.5%,已超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2015年,全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危险废物均依法安全处置,安全处置率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2015年,国家统计局郴州调查队对郴州市城区的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进行了调查,结果为80.13%,符合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的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郴州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2015年3月郴州市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已制定《郴州市城区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牵头单位: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三、2015年全市部分完成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6项)
1、2015年,市城区5个国家环保部确定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全部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6天,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臭氧的年均值已达标、PM2.5和PM10的年均值未达标,与考核指标要求的优良天数311天、主要污染物年均值全部达标还有差距。(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2015年,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市辖区内的地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仅61.8%,未确定备用水源地,未见《郴州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2015年,市辖区内地表水Ⅳ类水体100%达标、Ⅲ类水体达标率78.1%、Ⅴ类水体达标率75%;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标率97.2%。与考核指标要求的全部达标还有差距。(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015年,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市政府印发了《郴州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创环模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实施到位;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未定期发布环境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尚未纳入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2015年,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规划环评执行率仅30%,未达到规划环评执行率100%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2015年,全市制定了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为58%,未达到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的国家考核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2015年未完成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3项)
1、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2015年有52家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76家编制了环境事故应急预案;51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其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183家企业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未达到全部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全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其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国家要求。
全市域重点工业企业未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未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未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当地环保部门未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每两月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未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没有全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015年,未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城市及所辖区内区(县)、县级市建立健全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传等能力建设未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没有全部通过省级验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将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抓紧、抓落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加大投入、协调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财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落实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的64个重点工程项目。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未达标的3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集中精力组织强力攻关,对部分达标的6项考核指标要稳长项、补短板,力争2016年有所突破;对已达标的17项考核指标要继续稳定保持、巩固提高。基本条件、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的全部指标只能上升不能下降。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还要认真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对尚未达标的评分子项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尤其是否决项评分子项,必须全部按期达标。
4、各牵头单位、市创建办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目标任务。
郴州市创建国家级标准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