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桂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印发《桂阳县森林防灭火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桂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编辑:李维坤 2021-01-10 16:45:50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桂阳县森林防灭火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阳县森林防灭火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灭火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灭火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防灭火领域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森林防灭火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和首问责任制原则。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直接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森林公安局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发布办公地点,公开举报电话(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4438119)。

第八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九条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情况要限期核查,核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由县森林公安局(或县林业局)会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对已查实的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森林火灾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消除。

第十三条对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举报奖励资金,奖金从安全生产举报奖预算中列支。

第十 举报奖励每季度审核一次,对核查属实应当给予奖励的,受理单位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森林防灭火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批准后核发奖金。

第十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森林公安局掌握。

(三)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第十 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野外用火人员,经核查属实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重大森林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200元。

(三)扭送违法野外用火人员,经森林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并执行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提供线索,侦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

第十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灭火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森林防灭火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和村级护林员。本办法所称负有森林防灭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灭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举报受理核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桂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编辑:李维坤

阅读下一篇

返回桂阳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