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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告

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 编辑:刘艳萍 2022-05-24 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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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深刻吸取近期房屋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主动定期对自己所拥有或使用的房屋进行自查,重点聚焦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擅自加层的自建房。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属地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必要时需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对鉴定为C级的局部危险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及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解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D级的整栋危险房屋,应当立即搬离并停止使用,坚决予以拆除。(原已有鉴定结果的参照执行)

三、近期我县将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在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请您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个人信息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证、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并详细介绍本房屋建设、装修使用等情况,以便工作人员对您的房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凡是生产经营性的自建房还必须提供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工商登记、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没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立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鉴定机构联系名单附后)。

四、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1日

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

编辑:刘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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