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查处违令野外用火案件通报
2022年10月13日,桂阳县流峰镇枫溪村15组村民罗某归(男,66岁),在本村的“井头岭”旱土做农活时吸烟,引燃周边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18日,桂阳县正和镇全义村周家冲组村民彭某生(男,37岁),在本村的“赶圩板下”山场竹林边擅自野外用火焚烧垃圾,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19日,桂阳县樟市镇竹中村竹中7组村民李某国(男,63岁),在本村的“圣公岭”山脚开荒时沤火土灰引发火情,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0日,桂阳县太和镇神下村11组村民谢某生(男,52岁),在本村田里面烧稻草杆子,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0日,桂阳县洋市镇会冲村3组村民雷某英(女,65岁),在自己田里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2日,桂阳县流峰镇东塔村6组村民吴某初(男,56岁),在其果园内违规用火,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5日,桂阳县太和镇太和社区居委会7组村民汪某军(男,52岁),在其岳父田里燃烧稻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3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5日,桂阳县太和镇长乐村2组村民陈某贵(男,68岁),在村委会附近干枯的池塘里焚烧杂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5日,桂阳县桥市乡游水村3组村民周某兵(男,41岁),在本村南面约500米的县道公路边旱田里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0月25日,桂阳县正和镇全义村周家冲组村民彭某生(男,37岁),在本村的“赶圩板下”山场竹林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火,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已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022年10月26日,桂阳县樟市镇竹中村竹中7组村民李某国(男,63岁),在本村的“圣公岭”山脚开荒时沤火土灰引发山火,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已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022年10月26日,桂阳县洋市镇洋市村13组村民邓某成(男,60岁),在自家旱田里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7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8日,桂阳县流峰镇西麓村24组村民廖某中(男,66岁),在本村的山边约30米处烧灰,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9日,桂阳县舂陵江镇余田村村民汤某华(男,49岁),在余田社区神山下附近的自家稻田内焚烧稻杆,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10日,桂阳县方元镇观山村水源组村民杨某模(男,66岁),在其租用的田地里焚烧稻杆,焚烧位置属于高火险地区,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12日,桂阳县舂陵江镇五一村1组村民刘某娟(男,56岁),为其同村村民新房封顶祝贺时燃放礼炮引燃新房前荒田茅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13日,桂阳县舂陵江镇七里坪村9组村民梁某亮(男,65岁),在舂陵江镇朱李村公路边随意用打火机点燃路边茅草引发山火,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15日,桂阳县舂陵江镇古楼村6组村民王某建(男,66岁),在其自家的稻田中犁田时,为了清除田中的茅草,在明知桂阳县政府发布了关于紧急状态下禁止野外用火的禁火令,仍心存侥幸使用气体打火机在其稻田中焚烧茅草,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2022年11月22日,桂阳县舂陵江镇愁下村6组村民肖某花(女,54岁),在桂阳县舂陵江镇愁下村与桂阳县舂陵江镇横塘村交界处的地里野外用火,因其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2023年1月17日
来源:新桂阳
编辑:欧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