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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史话(八):宝山和《湖南省例成案》

作者:欧阳朝夕 彭广业 编辑:陈祎 2013-11-25 1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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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十八年(1813)湖南按察司衙门刻本《湖南省例成案》(下文简称《成案》)保留了相当丰富的有关桂阳矿业繁盛时期的历史材料。这些例案从乾隆十一年(1746)至乾隆三十八(1773)年,这二十多年是桂阳矿业大规模开采的时期,我们可从该书得到很多关于宝山的信息。

  乾隆朝对于地方采冶日渐重视,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自康熙中后期日本铜来源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则在于朝廷财政对制钱的需求增大。在这个背景下,桂阳州的矿业应运而生。其主要任务是为朝廷和地方输送鼓铸的原料,主要为京铅、局铜和局铅。所谓“京铅”是指由桂阳州承办的运往京城宝泉、宝源二局的黑铅。“局铜”、“局铅”是指供应湖南本省宝南局鼓铸之铜、铅。湖南宝南局鼓铸除了采买少量滇铜外,几乎全部仰仗桂阳铜铅。另外,协济他省鼓铸铜铅也是桂阳州的任务之一。

  乾隆五年(1740)三月,湖广总督班弟禀明湖南全省试采的情况。从乾隆四年到乾隆五年湖南多个地方展开了试采。班弟认为在多数地点商人只是借试采之名诓骗他人资本,只有桂阳州才符合“国计民生两有攸赖”的理想。班弟的理由是桂阳矿厂“俱无碍田园庐墓,亦无苗瑶杂处。自古迄今,屡开屡封,从无滋事扰累。”班弟这样说是因为桂阳州蕴藏着巨大的矿利,封禁的政策无法禁绝矿徒挖矿。更重要的是,封禁矿砂,官方没有理由收税。在班第的建议下,乾隆朝将游离于政府税收制度外的私采体系纳入了官府的管理制度中。

  朝廷给予商人合法经营矿厂的权利,商人除了必须承担交纳矿税的责任,还需要协助官府控制矿产品。官府用“设厂估色,设卡巡查”八个字简单地概括了商人的职责,“设厂估色”指的是组织生产,“设卡巡查”则指控制流通,打击走私。乾隆十六年(1751)以前,分派巡查,杜绝偷漏之事也由商人承担,卡丁由商人选人承充。甚至,各厂抽收税课也由商人收管。

  从乾隆十年(1745)开始,桂阳州的二十八座铜炉,全部圈入官围。其主要目的是由官府直接控制炉户。这样的措施增强了以知州为首的地方官直接参与矿厂管理。

  乾隆十九年(1754),继任布政使汤聘向炉户询问了桂阳州矿厂在知州督办时的管理情形。通过老炉户朱璞生供称,得知知州汪度就是私卖铜铅中最大的组织者和收益人。湖南巡抚范时绶见有利可图,奏请遴委专员董理,将管理权收归省管,由省里委派一员专管,为了避免日久生弊,委员原定为一年一换,并制定职责。

  收归省管后,委员一年一换,任期短暂,很难建立起走私的网络。但是,矿务头绪多,管理矿务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委员更换如此迅速,虽然可以避免其与炉户、砂夫上下作弊,却并不利于矿厂的管理。比如,绿紫坳处于离州九十里的大山之中,委员并未赴绿紫坳建立厂署,而是“赁住州城”。

  桂阳州由委员督商办理,所谓“铅厂”并不处于一二处固定的地点,而由“各炉户架设炉棚烧炼,在州城附近十里内外,乡城共计五百座,起停不一”,期望一年更换的委员能有效进行管理是不太可能的。至乾隆二十三年,布政司决定桂阳州除了出砂集中的铜矿仍由委员督管外,铅厂则由知州就近监管。至嘉庆初,桂阳州矿厂才全部复归州办。不过,此时已峒老砂空,督办不是美事而是苦差。

  嘉庆九年(1804)十二月,郴州知州应先烈在勘查郴州各矿后,提请封禁郴矿,此后供应宝南局铜铅的重任就落在了桂阳一州。几年后,桂阳州所出矿产也难敷鼓铸所需之铜。嘉庆元年(1795)开始,湖南巡抚姜晟整顿厂务,奏请以湖南省鼓铸每年所需的二十九万余斤铜为定额,如有短少,即行参追赔补。姜晟此举使得税铜由原来比例税制变成了定额税制。姜晟提出缺额赔补后,桂阳州管厂委员则要赔补巨额额铜。委员一年一任,且于全省同知通判内遴选,这样的赔补负担无法完成,也难以追讨。因此,姜晟奏请铜厂复归州办。矿衰之年,管矿权再次变迁。复归州办名为呼应灵便,查察容易,实为保证税课、赔补额铜的重任从省转嫁到州。

  嘉庆元年 (1796)至嘉庆七年(1802),桂阳州铜厂愈产愈微,缺额益甚,七年共短税铜一十五万三千余斤。嘉庆二年,姜晟因定额难敷,以峒老山空题请户部豁免,遭到户部的议驳,要求“税铜照数追赔”,嘉庆元年至七年,以每百斤十三两计算,共应追赔银二万余两。桂阳州合州官员不堪重负,在该州任官也由美缺变成苦差。嘉庆八年(1803)湖南巡抚高杞上奏要求废除定额。为了保证鼓铸之铜,湖南省又开始按年照数,采买滇铜,至此,宝南局仰赖了半个世纪的桂阳铜铅结束了其大规模采冶的历史。

作者:欧阳朝夕 彭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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