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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创模办发〔2016〕41号

编辑:陈祎 2016-09-24 2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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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桂阳县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桂阳县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空气环境质量,提升桂阳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2016-2017年度期间开展湖南省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有关规定 ,结合《桂阳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19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全省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示范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优化产业布局,推广清洁能源利用,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抓手,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桂阳。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统筹区域环境资源,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解决灰霾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1天以上,优良率85%以上;2017年底,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0天以上,优良率90%以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24h)和臭氧(O3-8h)年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率先成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1)实施清洁能源推广工程,减少城区燃煤污染。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替代改造工作;辖区内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

  (2)取代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采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利用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等方式,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强化二氧化硫及烟尘减排。加大冶炼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力度,强化对冶炼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限期治理。加快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对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处理。积极推进石墨加工、陶瓷、砖瓦等行业二氧化硫控制。全面推进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烟尘治理。所有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均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对各企业废气排放监测、监管,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企业报请政府关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积极开展燃煤工业窑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示范。重点对冶炼行业及生物质发电项目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技术,确保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到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中石油、中石化旗下现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加油机的油气回收项目。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配套油气回收系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摸清底数,到2017年底,完成辖区内电子信息、家具、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环保局)

  3.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实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以控制污染源和加强现场管理为抓手,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实施县城环境容貌整治。彻底解决县城区范围内散体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严禁在城区范围内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加强县城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2017年底前,县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县城区严格控制违规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

  (4)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5)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烧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广使用绿色长效缓释化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益,有效抑制农业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选用高效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禁烧宣传和执法力度,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加大液化天然气车等新能源车的推广力度,制定出台有关促进公交车、出租车更新淘汰的激励政策。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市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管,按年度计划淘汰“黄标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在2016年底前,完成我县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建设。加快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限行措施,2017年底前,在全县辖区范围内对机动车辆实行黄、绿色环保标志管理措施。到2017年底前,在县城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限行。(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督促各相关单位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到2017年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增加天然气供应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逐步替代燃煤,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善城区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县城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按照“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原则,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逐步淘汰县城主干道临街门店餐饮业蜂窝煤灶、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到2016年,县城区无大型燃煤设施,主干道临街门店餐饮业使用清洁能源。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耗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等技术和设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科局)

  3.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加快现有煤矿建设改造,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和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居民生活燃煤和其他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环保局)

  4.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2016年底前完成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县城建成区面积的60%。2017年底前,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通过政策补偿、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力替代燃煤。(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能(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了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按新标准配齐6参数监测指标,与市环保局联网并报送监测数据,构建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完成重点企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今后新建重点项目均要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逐步实现大气联防联控监测信息共享。加快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促进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配置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设备,逐步建立空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持久性毒性物质(PTS)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加强细颗粒物、臭氧、灰霾的主要来源和成因的分析研究,为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大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加强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烟尘综合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大力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加强污染治理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技术的推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环保局)

  3.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机制,开展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2017年底前,完成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4.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确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5.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落实责任主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采取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管制、施工场地停止土方作业、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考核评估办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工作计划,并建立“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专项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机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大气污染防治进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构建多元化投入的新模式。保障大气污染治理资金。

  (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实施评估考核机制,细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办法,严格考核落实。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企业给予表彰;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单位、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各类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宣传报道创建全省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工作的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环境教育,普及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征集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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