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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创模办发〔2016〕36号

编辑:陈祎 2016-09-24 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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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全县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挥发油气综合回收的工作,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功。

  二、工作目标

  完成县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建设,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抽检发放等管理制度,通过采取划定限行区域并结合机动车安全年检等工作,确保全县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县交警队负对责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现机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车销售企业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现机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同时,严禁黄标车进行转移登记。

  (二)加快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建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社会化运作模式明确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组织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并取得法定资质,按标准和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平台,与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车辆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市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平台联网,实现车辆信息和检测信息互通,形成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等功能齐全、行之有效的监管网络。(责任单位:环保局、交警队)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检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对有牌证的农用车和摩托车开展环保检验,并争取检验率超过50%。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执法,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动态抽检和路检等管理,重点对高排放车辆或无环保标志车辆进行检查。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数据报送相关部门。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现的冒黑烟机动车要责令其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标后方可行驶;严禁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抽检不达标的车辆需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车辆需维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责任单位:环保局、交警队、交通局)

  (五)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2016年底前,按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黄标车限行区域内,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限行区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交警队)

  (六)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治理。加快绿色交通发展,开展运输行业柴油车、公交车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资质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名单,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抽查复检不达标的车辆,应在1个月内到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经营许可证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后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进行复检;复检达标的,交警部门才能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无法维修达标的,应当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进行强制报废。(责任单位:交通局、城管局、交警队)

  (七)开展车用燃料清净剂环境监管并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严格贯彻执行相应阶段的国标燃油质量标准,要加强对车用燃油市场、加油站车用油品和车用燃料清净剂的质量监督,开展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启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商务局)

  (八)环保局负责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中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考核指标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标工作列入各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高效联动、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负总责,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加大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率达标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的重要意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而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标工作。同时也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创模办已将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率达标工作列入季、年度综合督查考核内容。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和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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