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阳县辖区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桂阳县辖区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桂阳县辖区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联动工作机制
为推进我县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桂阳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的管理机制,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进行专项整治,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促使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增强扬尘污染防控意识,全面提升建设工地整体形象。
二、工作内容
(一)治理范围
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地、待建土地和闲置土地。
建设工地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动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职责分工
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共同督促建设工地、待建场地做好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
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协调县辖区内相关部门完成各建设工程的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负责县质监站已介入监管的建设工地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质监站负责审查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并督促其实施。建设工程监察大队负责在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稽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城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地场外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监督管理由城管部门作为业主的市政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工地的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渣土消纳场扬尘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待建场地的扬尘等污染防治。建设工地渣土外运时,由渣土管理中心负责场外道路的扬尘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对尚未办理报建手续但已办理了渣土外运手续,需进行渣土外运的工地,由渣土管理中心负责开挖及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范围内公路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房产局负责监督管理已取得土地开发经营权在尚未办理施工许可前已动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在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的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本中心储备土地内的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村民自建房的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落实中心城区建设工地监管区域外的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城区所辖区域内闲置土地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黄土裸露是治理扬尘污染工作的重要环节,住建、城管、房产、城投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桂阳县城区黄土裸露绿化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负责对建设工地黄土裸露治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建设工地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现场围挡与大门。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安全、牢固、美观、亮化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大门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作业层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正立面要悬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识标牌。
(二)施工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出入口、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进行覆盖,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绿化、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绿化和喷水降尘管理。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喷水降尘设施,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加大喷洒频次,保持楼面、路面清洁湿润。
(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冲洗机、沉砂井、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有专人负责冲洗管理,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四)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使用密目网进行有效围挡,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五)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运输或设置专用的垃圾处理系统密闭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运输车辆,防止运输中“抛、洒、滴、漏”产生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废板材等废弃物或用废弃物生火取暖或做饭等。
(六)施工湿法作业。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七)监督、监控。各施工场地应当配备1-2名防尘监督员,工地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并联网且正常运行,监控进出车辆是否冲洗和带泥上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辖区建设工程扬尘等污染治理联合督查组,组长由住建局局长吴跃龙担任,副组长雷麟、周鑫,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工程管理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各参建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抓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于9月20日前报联合督察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考核。联合督查组将不定期的对全县建设工地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下发交办函,并限时整改回复。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将下发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严厉查处。县辖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联合督查组每月向县创模办报告一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督查考核情况。县创模办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季、年度创建工作绩效督查考核内容。督查考核成绩参加全县绩效考核排名,列入奖惩内容。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做好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影响和污染空气环境情节严重的,将报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监管人员的责任。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