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修车费1577元。今年1月30日,张某驾小轿车途经敖泉圩路段,与李某驾驶的从其左侧横穿道路掉头的摩托车相刮撞。张某花1680元对其小轿车进行维修。李某摩托车未维修,也未积极参与事故处理。张某起诉至法院,李某未出庭应诉。张某第二次起诉开庭前一天,法院组织双方从人情事理等方面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张某赔偿金额。
来源:红网桂阳县分站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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