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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20个步骤)

编辑:陈祎 2017-11-07 17: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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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业主单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5.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1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址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15.政府根据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6.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8.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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