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二、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薪酬、奖励、费用等方面谋取私利;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四、不得默认、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及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
五、不得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金融活动集体决策;
六、不得借开展金融活动之机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从业;
七、不得违规接受金融机构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和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以及在金融机构报销各类费用。
县纪委县监委举报受理电话0735—4470315
2018年7月13日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