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夫妇同居28年未领证 诉请离婚获支持
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28年生育两女一子,却未进行结婚登记,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丈夫认为“未结婚”无婚可离。近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均系清和乡榜山村人,从小认识。1982年双方自由恋爱并确立恋爱关系,1983年11月2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便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初期双方感情保持较好,并生育两女一子,现三个小孩均已成年。1997年何平兰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感情逐渐淡化。2004年4月何平兰曾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又于同年5月撤回起诉。但双方感情仍未好转。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8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改善夫妻感情,说明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许离婚。
作者:谢 宇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