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联合下发桂价【2013】2号文件,制定出台了桂阳县2013 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如果学校存在乱收费或收费不公示等行为,学生、家长可拨打县教育部门举报电话0735--4470110进行投诉。
一、义务制教育学校
1、课本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的学校免收,城市学校在市发布的教材价格目录范围内,按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用书目录,由学校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标准,教材价格目录另文下达。
2、作业本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的学校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按照《郴州市2013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附件1)执行。
3、教辅资料费:坚持“一科一辅”、“无偿代购”和“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并经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件2)后,学校代收同步类教辅“一科一辅”资料费向新华书店代购。
4、伙食费: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提倡学校推行餐卡(票)制服务方式,由学生自主充值(购票),实行自主消费,严禁学校将伙食费按学期预收。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实行餐卡消费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因遗失、损坏就餐卡需申请补办的,按不高于15元/卡的标准据实收取就餐卡成本费用。不具备餐饮服务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学校,可向自带饭菜自愿申请学校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学生按50元/生·期标准收取。
5、住宿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的学校免收,城市学校自愿在校住宿的按每生每期140元标准收取。
6、午休管理费:限具备午休管理服务条件的城市学校向自愿申请学校提供午休服务的学生收取,其收费标准由具备条件的城市学校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市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150元/生·期的范围内,据实核定,在校住宿学生已收取住宿费的不得另收午休管理费。
7、校服费:市、县城区内学校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控制数量和核定价格,可向自愿订购校服的学生收取。春季学期不得订购冬装(含冬装棉被),春秋、夏季服装分别控制在2套以内。
8、校外活动费:城市学校组织校外实践活动需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学生自愿和据实代收原则,按次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二、普通高级中学
1、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按“三限”政策规定录取的择校生另收取择校费,择校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2、书籍课本费:在市发布的教材价格目录范围内,按学校选用版别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标准,教材价格目录另文下达。
3、教辅资料费:坚持“一科一辅”、“无偿代购”和“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并经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件2)后,学校代收同步类教辅“一科一辅”资料费向新华书店代购。
4、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不高于20元的限额标准,由学校提供作业本订购凭证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5、伙食费: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提倡学校推行餐卡(票)制服务方式,由学生自主充值(购票),实行自主消费,严禁学校将伙食费按学期预收。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实行餐卡消费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因遗失、损坏就餐卡需申请补办的,按不高于15元/卡的标准据实收取就餐卡成本费用。
6、住宿费:自愿在校住宿的,按农村学校每生每期100元、城市学校每生每期140元标准收取,经批准建设的公寓式管理宿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2]112号)执行。凡达不到“三类”公寓标准的,需提交学校公寓实际运行成本资料,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
7、校服费: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控制数量和核定价格,可向自愿订购校服的学生收取。春季学期不得订购冬装(含冬装棉被),春秋、夏季服装分别控制在2套以内。
8、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校外实践活动需报同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学生自愿和据实代收原则,按次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作者:桂阳县教育局
编辑:陈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