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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农索赔之路

来源:郴州日报 作者:刘振 涂欢 李奕潜 编辑:陈祎 2013-07-08 17: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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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自本世纪初国家全面推行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地方各省市积极响应,指导并协助农民转变生产方式,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桂阳县便是其中之一,在桂阳进城道路两旁随处可见宣传植树造林的标语牌——“植下千顷树,福泽荫后人”。为了给“树”系上安全带,桂阳县375户林农都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的“森林火灾保险”。天灾无情,2009年后一场场突如其来的山火,使得桂阳县375户30多万亩林地烧毁;面对林农的索赔,阳光财险置之不理,使得那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林农们完完全全失去那片森林的荫庇。无奈的林农只能走上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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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勤造林

  桂阳县荷叶镇山田村,目光随兰书才老人手指的方向望过去,记者依然可以看到四年前那场大火在这片山林上留下的痕迹——斑斑驳驳的几块黄色裸地,稀稀落落的林木丛,小孩高度的灌木丛和小树苗,成材的林木仍是寥寥无几。那场大火不仅在这片山林留下破坏的印记,亦给兰书才留下一段跨越四年的纠纷和问题。

  2002年12月,在桂阳县林业局退耕还林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下,兰书才老人开始造林,垦荒种树共66亩,怀着同样的梦想——造林致富,桂阳县荷叶镇还有300多位农民与兰书才老人一样,响应政策,开始了辛勤造林的路程。

  据兰书才老人回忆,他们夫妻两人再加上三个儿女,五口之家本来还算完满,然而,一双儿女不幸去世,老人膝下只余一个儿子,再加四个年幼的孙女,又遭逢妻子中风,身体每况愈下,这一切,使得这个本来就不宽裕的普通农家生活更为困难起来。66亩林地无疑寄托了这个家庭改善生活的所有期盼,成为这个家庭维持生计的经济支柱。兰书才夫妇倾尽全力育苗造林,希望这片林地能早日成材,转化成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如标语所宣传的,在维持全家生计的基础上,也能 “造林致富”,改善家庭生活。

  据兰书才介绍,为了造林,老人的前期投入可谓巨大:荷叶镇并没有特别典型的经济作物,造林树种主要为杉树和杨树,这也要求夫妻两人几乎每日都得跋涉上山,耗费大量体力育苗栽树、巡视查看;农务繁重时,夫妻两人的劳力远远不能完成,老人还不得不掏着本就干瘪的腰包自雇劳动力帮忙;60元一亩的劳动力成本,1元一棵的树苗成本,林林总总相加,粗略一算,老人每年所投入资金就有千元左右,几年下来,已有一万多元,这还不包括老人无法计算的辛勤劳动,奔走山间所挥洒的汗水、拼尽的气力。

  然而,天灾无情,2004年和2006年的两次山火都祸及老人的林地,存活率达到90%的树林遭遇不同程度的烧毁,给老人造成不小的损失。兰书才老人不得不重复“栽了又烧,烧了又栽”的模式,继续他的造林工程,不过,火灾也让老人心中产生了一些顾虑,林地面积太大,火灾亦难以防范,在利益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老人砍掉了30亩被烧林地,保留36亩林地,依然辛勤劳作,继续投入,希望这片山林最终能弥补他的损失,实现其效益。火灾之后又过两年,眼瞅着未遭火灾的林地已经可以盈利了,而遭受火灾的林地,其树木也长到1至2米的高度,老人的心里渐渐高兴起来,辛勤的付出终于要得到回报了。

  2

  签买保险

  据兰书才老人回忆,2008年上半年,林农们迎来了一个好消息——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开始在村里的田间地头向林农们宣传 “森林火灾保险”,并出示了一张由阳光财险发放的 《森林火灾保险服务卡》,上面详细介绍了森林火灾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保险责任、期限、金额、费率及其他须知。林农们可以自愿为前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所造林地进行保险。

  2008年下半年一个午后,桂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和阳光财险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兰树才的家。向他推荐的森林火灾保险,每亩只需要3元钱,如果发生火灾意外可以获得每亩150元的赔偿,并且还介绍了阳光财险与桂阳县林业局合作协商达成了 《郴州市桂阳县森林火灾保险合作协议》,在造林户自愿前提下,从补助资金中代扣投保费进行森林火灾投保。

  考虑到森林火灾发生较为频繁,火灾造成的损失较大,而自己承包的林地面积又较大,兰书才老人打心底里乐意花钱购买一份保险,为自己辛勤培育的林地多加一份保障。

  兰书才老人的想法亦是大多数林农们的想法,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发展,林农们的保险意识得到显著增强。于是,在县林业局的统一组织下,自愿购买保险的林农们递交书面申请,与阳光财险签订合同,并由县林业局从补助资金中代扣投保费进行森林火灾投保。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耕还林保险费为3元一亩,保险金额为150元一亩,兰书才老人共为自己的66亩林地投保198元,保险时间为一年,从2008年12月30日到2009年12月31日。

  据兰书才老人透露,全镇与他共同参保的林农就有20多名,而根据桂阳县林业局统计,桂阳全县共有375户林农向阳光财险投保,参保林地面积达到30多万亩,保费总额达到107万,林农遍布全县36个乡镇,参保林地除林农个人的退耕还林林地外,另有面积更为庞大的集体生态公益林,仅荷叶镇就有4400亩集体生态公益林参保。

  签订了森林火灾保险,兰书才老人也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自己的林地有了保障,就算不幸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也能弥补部分,这无疑打消了之前两次火灾在老人心中留下的几丝顾虑。全县森林火灾保险的签订增强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分散林业风险,保持和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农的经济利益,从而促进全县林业的稳定持续发展,这也使得森林火灾保险在林农和政府之间广受欢迎,在桂阳全县得以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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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 纷 陡 起

  然而,事与愿违,一场突如其来的森林大火破灭了桂阳县荷叶镇林农们 “植树造林,发财致富”的梦想。据兰书才老人回忆,2009年1月18日,荷叶镇山田村一名七十多岁的刘姓老人在烧垦田埂时无意间引发山火,大火一发不可收拾,自己的60多亩山林和与自己毗邻的几百亩林区被大火吞噬,形成大片火海,燃烧一天一夜,火势一直蔓延向荷叶镇与邻镇方圆镇的交界地带。辛勤开发的林地转瞬间又化为一片焦土。

  付出的汗水心血眼看又要白费,荷叶镇的林农们在惊慌、难过之余,想起了与阳光财险签订的森林火灾保险合同。当天,林农们集体拨打了 《森林火灾保险卡》上阳光财险的电话,向其报案,同时向县林业局报告火灾情况。

  兰书才告诉记者,林农们虽及时报案,但阳光财险的工作人员却没有应大家的期许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来现场勘察险情并鉴定损失。直到春节过后,阳光财险才派出一名马姓工作人员就火灾一事来到荷叶镇山田村实地察看,此时距离火灾发生已将近一月之久。

  “勘险过程中更有蹊跷,保险公司的马姓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以往惯例来签字确认这一事件,这也为之后保险公司的拒赔埋下了伏笔。事情一直拖延下去,林地被烧的参保林农们不免忧心忡忡,而阳光财险却似乎想借拖延政策,让理赔一事不了了之。”兰书才说。

  据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欧阳忠海律师介绍,2010年春节后,荷叶镇林农们开始不断向桂阳县林业局反映阳光财险未对火灾进行理赔一事,桂阳县林业局也不断尝试与阳光财险沟通协商,均未果,后者一再找寻各种托辞和借口对理赔一事予以拒绝和不承认,林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于是,桂阳县林业局委托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何昌亮律师全权代表县林业局,欧阳忠海本人全权代表全县参保林农就阳光财险拒绝理赔一事进行维权。2011年整整一年,两位律师一面以律师身份继续与阳光财险进行沟通协调,一面积极搜集资料证据准备对其进行诉讼。

  欧阳忠海告诉记者,在协商中,阳光财险提出只愿将桂阳县参保林农所交保险费总额107万元退还,而拒绝赔偿根据保险协议所计算出的林农损失480多万元,沟通再次未果。于是,两位律师连同县林业局、荷叶镇参保林农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考虑到这一事件所涉及人数之多,牵涉乡镇之广,所涉金额之大,375户林农共同起诉将同时产生几百件案子,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诉讼开销,影响司法效率,两位代表律师决定在参保林农当中选取十名左右的典型去提起诉讼,兰书才老人又成为了其中的代表案例。2012年8月,兰书才老人对阳光财险提起诉讼,由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兰书才胜诉。

  兰书才老人虽然胜诉,在其后还有几百名参保林农的权益未能得到维护,更何况,阳光财险不服判决,委托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赔一事并没有得到具体解决。直到2013年4月1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阳光财险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4

  漫 长 索 赔

  欧阳忠海告诉记者,2009年至2013年,兰书才老人在索赔和维权的路上已经走了四个年头。在老人提起诉讼之前,阳光财险的态度已是异常强硬——拒绝理赔,只愿退还保险费,使得索赔之路分外艰难;而老人胜诉之后,该公司依然持消极态度,使得索赔之路又变得格外漫长。

  “终审判决书下发至今亦有三个月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中所写字句清晰——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阳光保险支付兰某才保险金3915元,限阳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而兰书才老人告诉我们,目前阳光财险仍未主动提出理赔,老人依旧在焦急而无奈地等待着,我不得不代他问上一句:阳光财险,你到底何时才能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欧阳忠海说。

  记者发稿前,以桂阳县一林农身份,电话联系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负责人黄亚林,就阳光财险仍未履行判决一事向其询问,而对方仍持之前拒绝理赔的一套说辞,声称兰书才老人一方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且辩称保险公司是与桂阳县林业局签订的合同而非兰书才本人,因而不承认后者是诉讼主体,并且表示兰书才老人要拿到赔款,必须先和法院联系。而当记者亮出身份时,黄亚林则直接挂断了电话。

  欧阳忠海告诉记者,阳光财险在诉讼中辩称的: “一审判决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作依据,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森林火灾投保单、保险单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桂阳县林业局,一审认定兰某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错误。森林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林农参保应填写委托投保书交桂阳县林业局,但兰书才和桂阳县林业局未提交该委托投保书或兰书才同意桂阳县林业局为其代缴和已代缴保险费的文字依据,认定兰书才是被保险人是凭空认定。同时,认定兰书才是本案‘受益人’混淆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性质的保险,违背法律规定。兰书才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 《森林火灾保险鉴定书》所指向的30亩林地属承保范围,该 《森林火灾保险鉴定书》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应作为赔偿保险金依据。请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兰书才的诉讼请求。”

  在采访代理律师欧阳忠海的过程中,他亦针对阳光财险所持上述言论进行了驳斥: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被保险标的物的所有人,因此,兰书才老人是诉讼主体。”对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终审判决书中亦有说明:“兰某才是本案森林火灾保险合同中的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欧阳忠海还说到,火灾发生后,阳光财险虽派人实地察看,却没有确认案件,以及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损,这是其没有确实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县林业局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林农损失及过火面积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理赔依据是符合协议的,应予支持。对此,终审判决书中亦有说明: “《森林火灾保险鉴定书》能作为本案赔偿保险金的依据。按 《森林火灾保险合作协议》约定,阳光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如无特殊原因,应在48小时内组织人员与林业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查勘;理赔手续办理齐全并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交付理赔款。但阳光保险公司至今未进行现场查勘,亦未进行理赔。阳光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同时,欧阳忠海律师指出,阳光财险拒绝理赔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这不仅不利于其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影响民众的投保信心,也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目前,代理律师与桂阳县林业局正就阳光财险拖延赔偿一事进行下一步的考虑和协商。作为单一案件,司法部门并不好强制执行,而集体诉讼又绝非明智之举,是否让参保林农全体发起诉讼仍有待商榷。欧阳忠海律师表示,期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及时出面,督促阳光财险尽早作出理赔。

  兰书才老人身后,还有374户参保林农在苦苦等待;兰书才老人三千多元的赔偿金后,还有四百多万之巨的保险金额,这一悬置之事,又何时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郴州日报

作者:刘振 涂欢 李奕潜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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