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编辑:陈祎 2012-01-18 12:29:19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税费征管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费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2012年1月16日起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办公地点:设立“桂阳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大厅,具体负责全县房地产税费的征、管、查和证件颁发工作。

  二、统一征管范围: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并或拆旧建新而发生的资产产权变更或交易、商品房开发和交易、个人合资合作建房、个人拆旧建新、单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设工程、存量房交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办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处罚土地违法违规占用和交易、处罚违法违章建筑、偷漏税费的稽查处罚业务等。

  三、统一项目标准:凡涉及土地、建筑及其交易、办证等各环节的税费(包括服务性收费)执收,按照《桂阳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时的计税费价格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当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时,由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评估,但不得低于县政府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统一办事流程:实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证”的“一站式”服务。对各个环节的审批,利用内部循环表进行联审联批,税费由各执收单位计算,一体化中心负责审核把关及发证。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按照“以票管税管费、先税费后办证”的原则,对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办证等各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实施统一征收。严禁一体化中心外发证、税前发证、费前发证、私自发证。

  (二)集资、合伙、团购房在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统征启动后,凡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均视同商品房征收销售环节税,并以实际购房价计税。

  (三)县房地产商住开发项目一律不纳入县重点建设项目,不享受县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

  (四)在2012年5月1日前到一体化中心申报办证及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办证收费暂按照《桂阳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70%执行,具体优惠项目以一体化中心公示的项目为准。

  本通告自2012年1月16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编辑:陈祎

阅读下一篇

返回桂阳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