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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桂阳县房地产税费最低计税(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陈祎 2012-02-01 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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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桂各单位:

  为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税费征收行为,防止在房地产税费计税(费)

  价格中弄虚作假,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税费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现将我县房地产税费计税(费)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计税(费)价格的确定

  我县房地产交易计税(费)价格,按开发主体、路段、房产用途、交易年度(或使用年限)分别

  确定不同的最低计税(费)价格。

  (一)财务健全、核定为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增商品房,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

  (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真实核算,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偷税(费)处理。

  (二)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挂靠开发的新增商品房,按房地

  产用途、所处区域和实际销售年度实行最低计税(费)价格控制制度(具体计税价格见附件)。

  

  (三)财务不健全、销售合同价格弄虚作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外,计税(费)价格按照最低计税(费)价格标准上浮20%。

  (四)自建自用住房是指农村居民在经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按照规定的面积建自用住宅和城镇

  居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个人建房自住自用的行为。个人联合体合伙(2人及以上,

  下同)购地合资或合作建房不能等同于自建自用住房,个人联合体合伙购地建房本质上是房

  地产开发行为,必须委托一个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来开发建设,是一种委托代建的行为

  ,以这种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人必须自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启动之日,按税法的有关规

  定缴纳地方各税(费),一体化中心各部门应严格把关。

  (五)交易2006年度及以前建成的一手房、二手房补办产权证的最低计税(费)价格分别按照20

  11年度标准的40%计算,但最低计税(费)价格不得低于600元/m2。2007年至2011年补办产

  权证的最低计税(费)价格见附件。

  (六)二手房(旧房)交易按房地产用途、所处区域和房屋使用年限,实行最低计税(费)价格控

  制制度。

  (七)房改房上市或权属变更补办产权证的,最低计税(费)价格为650元/m2,甲方按成交总

  额

  缴纳5‰的土地收益金,乙方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按出让性质处理

  。

  (八)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房地产建筑环节计税(费)价格的确定

  财务不健全、认定为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安装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砖混结构建筑(7层以下及含7层)的建筑税费,按建设年度确定最低计税(费)价格。

  2011年为700元/m2,2009年-2010年为600元/m2,2007年-2008年450元/m2,2006年及

  以前年度350元/m2。

  (二)高层钢架结构建筑(8层以上及含8层)的建筑税费,按建设年度确定最低计税(费)价格。

  2011年为1200元/m2,2009年-2010年为1000元/m2,2007年-2008年为800元/m2。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附属工程建筑营业税,按实际工程造价计税。

  财务健全、认定为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根据真实的工程施工合同,凭桂阳县地

  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

  建设年度的确认以建设施工许可证所标明的年度为依据。

  三、房地产实际价格高于本通知所称最低计税(费)价格的,按实际价格计税。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6日起执行,此前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

  通知规定为准。

  五、本通知由相关部门及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编辑: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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